万米高空急降航班乘客称不满意赔偿
6月30日晚,一架由春秋航空日本株式会社执飞的IJ004航班,在从上海浦东飞往东京的途中,于万米高空骤降7000米,氧气面罩瞬间垂落,空姐带着哭腔警示乘客戴好面罩。机上191名乘客,在短短10分钟内经历了从失重到耳压爆炸的生死瞬间,最终飞机紧急备降大阪,虽无人身重伤,但多数乘客出现耳鸣、耳痛等症状,心理创伤更是难以估量。然而,面对这场足以载入个人记忆的“空中浩劫”,春秋航空日本株式会社提出的每人1.5万日元(约合人民币700元)交通补贴或免费改签的赔偿方案,却引发了轩然大波,多数乘客认为这无异于“打发”,而非负责。这起事件,不仅将公众对航空安全的关注推向高潮,更将航空公司在危机处理中的社会责任边界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标准,赤裸裸地摆在了聚光灯下。
此次高空速降事件,远非一次简单的技术故障,它撕开了现有航空赔偿机制在非人身伤害,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“低价”策略与法律模糊地带。我们将深入剖析航空公司在此类事故中惯用的抗辩理由,审视《蒙特利尔公约》及国内法律在精神创伤赔偿上的适用困境,并提出消费者如何有效维权,以及行业赔偿机制亟待改进的路径。
精神损害赔偿:被低估的“无形之伤”与航司的“避责”逻辑
乘客们在经历高空骤降的极度恐惧后,普遍出现耳鸣、耳痛等生理反应,更深层次的则是难以言喻的心理创伤,甚至可能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(PTSD)。然而,航空公司却以“未造成人身伤害”为由,试图用象征性的1.5万日元平息风波。这种“花钱消灾”的逻辑,在国际航空赔偿框架下,并非没有其“合理性”的遮羞布。
根据1999年《蒙特利尔公约》第17条,承运人对旅客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“死亡或人身伤害”承担责任。然而,公约并未对“人身伤害”进行明确定义,尤其未直接提及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。这为航空公司提供了巨大的抗辩空间,他们通常会以以下理由进行抗辩:
缺乏直接物理伤害: 航空公司会强调,乘客并未遭受骨折、内出血等明确的身体损伤,因此不构成公约所指的“人身伤害”。
精神损害难以量化: 精神创伤的程度因人而异,缺乏客观的评估标准,航空公司会以此为由,认为赔偿金额难以确定,易引发过度索赔。
因果关系不明确: 航空公司可能辩称,乘客的心理不适并非完全由本次事件直接导致,可能与乘客自身心理素质、既往病史等因素有关,从而削弱赔偿责任。